“夺命果冻”的死刑不能“缓期执行”
2006-5-13  网友评论 点击查看

 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,从本月起,果冻生产企业必须停止生产杯口内径小于3.5厘米的果冻,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可以卖到9月30日,从10月1日起全面退市。记者采访发现,市面上仍然有相当比例的小果冻出售。(5月2日《东楚晚报》)
  近年来,由于小果冻引发的儿童窒息死亡事件不断发生,痛心疾首之余,人们将其称为“夺命果冻”。果冻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正式实施,是深受欢迎之举。但是,“已进入市场的‘小果冻’还能卖到今年9月30日”实在令人费解,也令人担忧。
  “直径小于3.5厘米的果冻5月1日起不允许再生产”,这就等于宣判了“夺命果冻”的死刑。在老百姓看来,市场上的夺命果冻应该在此之前、至少在果冻标准正式实施的5月1日全面退市,凭什么让其卖到9月30日?
  执行死刑需要慎重,而死刑的“缓期执行”也需要充分条件。现在已进入市场的“夺命果冻”似乎并不具备投案自首、检举揭发、主动赔偿之类的情节,它们也无法作出“9月30日之前不再夺人性命”的承诺。对本该执行死刑的“夺命果冻”执行缓刑,无异于给它发放了一张可以继续“夺命”的通行证。不难想象,在这5个月内,如果有儿童不幸被小果冻噎死,其家属将更难讨到说法,经销商和生产厂家都会理直气壮地回答:政府说9月30日之前可以敞开卖,我们是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办事,有什么责任?
  “市面上出售的果冻仍然有相当比例的小果冻”令人害怕;而且,我相信9月30日之前,经销商还可能采取降价、派送、发奖等手段促销“夺命果冻”。悲剧随时可能发生,对市场上的小果冻执行死刑,要立即执行!

余清明(黄石 媒体从业者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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