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先贪后捐”也枉然

  在余斌案引起舆论哗然之后,从优秀教师沦为腐败局长的文建茂再次将一宗“先贪后捐”受贿案摆到人们面前。那么,这类“先贪后捐”行为到底该如何处理呢?
  从法律上讲,“先贪后捐”行为构成受贿罪是毫无疑义的。因为,行为人在进行所谓的捐赠、公务开支前,已收受他人贿赂,其行为已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,受贿过程已经完成。在我国《刑法》规定的受贿罪构成要件中,并未涉及受贿之后将受贿款用于何处的问题。所以,不论行为人将赃款用在何处,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。不只是受贿罪,其它财产性犯罪,赃款的去向亦不影响犯罪的构成。但赃款去向如何,可作为法官量刑时考虑的酌定情节,而不能因为赃款用于捐赠或公务开支,就因此抵扣其受贿数额。
  再从行为人捐赠或公务开支的动机来看,同样不难看出其醉翁之意。譬如说文建茂,据媒体介绍,他所在的新田县是一个人口只有30万、年人均收入不足千元的国家级贫困县,他却挖空心思向全县的中小学生揩油,并巧立名目大肆受贿;更令人不齿的是,他一上任就换豪车,生活奢靡,中餐一瓶“五粮液”,晚上一瓶“酒鬼酒”,每天用公款吃喝的费用就至少要300元。他甚至还恬不知耻地将自己这些“阔绰”行为向人炫耀,以显示自己有“能耐”。难怪他上任时账上尚有680万元结余款的教育局,在他任职6年后,竟亏空1100万元,中小学负债达2000多万元。这个靠搜刮民脂民膏起家的穷庙里的富方丈,能说有半点扶贫帮困之心么?
  说到底,“文建茂”和“余斌”们的“先贪后捐”行为,只不过是他们玩起的一种规避法律风险、打法律擦边球的新花样和托词而已,并非真的是他们有什么积德行善之举。对他们这种掩耳盗铃式的“先贪后捐”行为,自然不能让他们钻法律空子,逃避法律制裁了。否则,某些官员便可打着“扶贫帮困”、“社会赞助”、“公务活动”等旗号,大肆贪污受贿了。

 刘家云(大冶 公务员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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