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和谐城管”的应有之义
2006-9-8 网友评论 点击查看
一位中年妇女躺在街上,身上背着不少葫芦丝、长笛等艺术品,几位身着哈尔滨市“综合执法”制服的人员刚刚离去。知情人透露,执法人员将她的艺术品踢得粉粹,她伤心至极。这位妇女名叫刘娇艳,来自湖南邵阳,以卖小艺术品为生。她说,现在“饭碗”被砸,将来不知如何是好。
从外来妹“饭碗”被砸到某地为防止暴力抗法而推行的“铁甲城管”,是不是暴露出我们城管执法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?我们自然要问到的是,城管执法为谁执法?这不但是一个观念上的问题,而且还有一个对待群众的态度的问题。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系统工程中,“和谐城管”是其中的一大组成部分。一个城市需要依靠执法者来管理,那么这就给执法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。它既不能越权,又不能错位,更不能违法用权,它还有一个重要的底线,即是要坚持民本思想。如何坚持民本思想,那就是一个对待群众的问题,表现在执法上,就是文明执法、热情服务的问题。我们平时所说,执法就是服务,在城管上,这一点体现得更加明显。
“和谐城管”的应有之义,即是通过城管执法,达到人与城市和谐共处。城市在管理中规范,群众在规范管理中受益,两者相得益彰,共存共荣。不要因城管执法忽视了群众的合法权益,至少不要剥夺了他们求生存的最起码的权利,更不要把执法活动与群众的根本利益对立起来。此外还必须创新城市管理机制,达到人与城市共生共存的双赢格局。
黄建安(阳新 公务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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